清盤維護是指不管借款人前提有借款戰斗能力,當債務人自愿性向聯邦法院明確提出或借款禁令向法院提出破產拆分申請后,債務人要提出一個破產重組方案,就債務償還的期限、方式則以及或許損害某些債權外來者股東的利益集團重申特意。
這個方案要獲得其一定的時間提出,然后經過債權人通過,經過法院斷定,債務人可以下去開店。
我國的《企業破產法》第三條*款規定du:“企業因經營管理無能引致輕微虧蝕,不可清償簽約債務的,依照本法規定宣布破產。”
申請破產保護的條件:
(一)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不能清償,是指債務人對拒絕償還的到期債務,因奪去清償能力而不會償還的事實資產環境,也稱不能付清或支付不能。
(二)資不抵債或輕微依賴清償能力。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不作宣告破產:
政府有關部門、有關金融、企業、組織、個人給予債務人捐款或試圖債務人清償債務的;得到擔保,自破產申請之日起6個月保守力清償債務的。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