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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如何辦理?收好這11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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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02-10 18:40:01

為鼓勵科學學術研究和技術開發計劃,減輕研制出脫離機構研發成本,根據《財政部金融部稅務總局關于下去可執行研發機構采購設備稅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號,下述簡稱91號公告)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繼續對研發機構(包括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采購國產設備額度索取增值稅。為落實91號公告規定,稅務總局日前發布《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6號),清楚了相關辦理事項,確定怎么辦?以下11個猜謎請收好。

1.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政策,規范于哪些研發機構?

答:根據《財政部商務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研發機構采購設備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1號)文件規定,為了鼓勵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推廣科技技術革新,繼續對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適用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政策的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包括:

(一)科技部報請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核定的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股份制為企業和進入企業的主要專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

(二)國家拓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業技術中心;

(四)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含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五)科技部核定的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監督管理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醫療機構,以及北圻、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主管政府機構核定的本級政府所屬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院所;

(六)科技部會同市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民政部門核定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

(七)工業和文檔化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民營企業公共服務推廣平臺(外語);

(八)國家承認學歷的試行專科及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高等校內(以教育部門戶網站列入演員表所列);

(九)不符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外資研發中心;

(十)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定的其他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和學校。

二、外資研發中心,根據其設立時間,應分別滿足下列條件:

(一)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設立的外資研發中心,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研發費用標準:(1)對外資研發中心,作為獨立法人的,其投資總額不低于500萬美元;作為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非獨立法人的,其研發總投入不低于500萬美元;(2)企業研發經費年稅收額不低于1000萬元。

2.專職研究與試驗中發展醫護人員不低于90人。

3.設立以來人民幣購置的設備原值不低于1000萬元。

(二)2009年10月1日及其以后設立的外資研發中心,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研發費用標準:作為獨立法人的,其投資總額不低于800萬美元;作為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非獨立法人的,其研發總投入不低于800萬美元。

2.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于150人。

3.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不低于2000萬元。

外資研發中心須經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上述條件進行豁免審核認定。具體審核認定辦法見組件1。在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初次取得退稅資格或通過資格復審未滿2年的,可繼續給予至2年期滿。

2.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計稅依據是什么?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6號)文件規定:

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如何辦理?收好這11個問答

第十四條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的應退稅額,為增值稅發票上注明的稅額。

3.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應向哪個稅務機關申請?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6號)文件規定:

第四條主管研發機構退稅的稅務機關負責辦理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的備案、審核、核準及后續管理工作。

4.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進項發票已經抵扣,是否可以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6號)文件規定:

第十五條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用于進項稅額抵扣的,不得申報退稅;已用于退稅的,不得用于進項稅額抵扣。

5.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應在什么時間內申報?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6號)文件規定:

第十一條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的申報期限,為采購國產設備之日(以發票出具延后為準)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

2019年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申報期限延后至2020年8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

6.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申報應審核什么資料?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6號)文件規定,已備案的研發機構應在退稅申報期內,憑下列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采購國產設備退稅:

(一)《訂購出租貨運退稅申報表》。該表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2012年第24號)發布。申請表該表時,應在標示欄填寫“科技開發、科學研究、教學設備”。

(二)采購國產設備合同。

(三)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開具時間為2019年1月1日至本辦法發布之日前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含增值稅普通發票中的卷票,下同)。

(四)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上述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發票試點服務平臺上線后,必要已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認定可作為“用于出口退稅”;在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上線前,應當已經讀取認證通過,或者已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勾選確認。

7.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應如何備案?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6號)文件規定:

第五條研發機構享受采購國產設備退稅政策,應于首次申報退稅時,持以下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備案手續:

(一)符合91號公告*條、第二條規定的研發機構資質證明資料。

(二)內容填寫相符、完整的《出口退(免)稅備案表》。該備案表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議題的公告》(2018年第16號)發布。其中,“企業類型”選擇“其他單位”;“出口退(免)稅管理類型”依據資質證明材料填寫“內資研發機構(簡寫:內資機構)”或“外資研發中心(簡寫:外資中心)”;其他欄次按填表解釋填寫。

(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本辦法下發前,已辦理采購國產設備退稅備案的研發機構,無需再次辦理備案。

第六條研發機構備案資料齊全,《出口退(免)稅備案表》填寫內容符合要求,轉達、印文完整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備案。備案資料或填寫內容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費用告知研發機構,待其補正后再予備案。

8.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備案情況發生發生變化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6號)文件規定:

第七條已辦理備案的研發機構,《出口退(免)稅備案表》中內容發生變更的,須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變更。

第八條研發機構發生解散、破產、裁撤以及其他依法應中止采購國產設備退稅事項的,應持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撤回。主管稅務機關應按規定結清退額度稅后,辦理備案撤回。

研發機構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應先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備案撤回。

第九條外資研發中心因自身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91號公告第二條規定條件的,應自條件變化之日起30日內辦理退稅備案撤回,并自條件變化之日起,暫時中止享受采購國產設備退稅政策。未按照規定辦理退稅備案撤回,并繼續申報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的,依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處理。

9.內資研發機構、外資研發中心,發生重大涉稅違法失信行為后,是否還能享受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政策?

答:一、根據《財政部商務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研發機構采購設備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1號)文件規定:

經核定的內資研發機構、外資研發中心,發生重大涉稅違法失信行為的,不得享受退稅政策。具體退稅管理辦法由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重新制定。相關研發機構的任組長核定部門應適時將內資研發機構、外資研發中心的設為、變更及撤銷名單函告同級稅務部門,并注明相關資質起止時間。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6號)文件規定:

第十八條研發機構包含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的公告》(2018年第54號)被公布信息的,研發機構應自案件信息公布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購國產設備退稅政策,并在30日內辦理退稅備案撤回。研發機構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停止公布并從公告欄撤退的,自信息撤出之日起,研發機構可重新辦理采購國產設備退稅備案,其采購的國產設備可繼續享受退稅政策。未按照規定辦理退稅備案撤回,并繼續申報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的,依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研發機構回避假冒采購國產設備退稅資格、筆下采購國產設備銷售業務、增值稅發票既申報抵扣又申報退稅、提供欺詐退稅申報資料等手段,詐騙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追回已退稅款,并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10.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時,一些特殊情況稅務機關應如何審核?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6號)文件規定:

第十三條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研發機構申報采購國產設備退稅,主管稅務機關經審核符合規定的,應按規定辦理退稅。

研發機構申報采購國產設備退稅,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應采取發函調查或其他方式調查,在確認增值稅發票真實、發票所列設備已按規定申報納稅后,方可辦理退稅:

(一)審核中注意到瑕疵,經查證仍不用忽略疑點的。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使用增值稅普通發票申報退稅的。

(三)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退稅的。

11.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后,設備改作后用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6號)文件規定:

第十七條已辦理增值稅退稅的國產設備,自增值稅發票開具之日起3年內,設備使用權轉到或移作他用的,研發機構須按照下列計算表達式,向主管稅務機關補繳已退稅款。

應補繳稅款=增值稅發票上注明的稅額×(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

設備折余價值=增值稅發票上注明的總金額-累計已提利息

累計已提折舊按照企業所得銀行法的有關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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