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日語不是全世界通用語言,大多數(shù)國內(nèi)儲蓄者對日本語框架不具備辨認技能,我國目前對日文寶山商標審查的基本原則為:不決定日文寶山商標的詳細含意,將日文寶山商標視作圖形進行審查,僅從商標的外形上判斷商標相近原因。在本文中,筆者將交織審查上下文,從不同本質(zhì)對日文商標的審查標準進行剖析。
一、日文商標的預測值審查
在我國的商標審查中,對簡化字、會用英文表達的楔形文字以外的其他文字,采用的是維也納圖形分類,要素共有三個:28.3日本文字;28.17古文字、指事文字、變形漢字;28.19其他文字。由于審查時不考慮日文的含義,因而導致許多本身含義沒有相當大性的日文商標獲準注冊。例如:第24981952號商標,中文含義為“彈簧分泌物指甲洗發(fā)精”,優(yōu)先使用在第3類化妝品等產(chǎn)品上。該商標已于2018年6月28日獲準注冊。
一般情況下,對日文商標不會以“忽視顯著性”為由駁回。但有一種基本上情況,筆者是贊成的。例如:商標。即使消費者不明白日文含義,從商標的體現(xiàn)表達方式上看,也很容易思考是企業(yè)的全稱。對該商標應遵循*新審查標準,即商標圖樣僅由登記企業(yè)全稱構(gòu)成的,以“缺乏顯著性”為由駁回。
二、富含漢字的日文商標的近似推定
眾所周知,日文中不時能尋找漢字的影子。在商標審查中,勢必會出現(xiàn)有別于其他外文文字的審查標準和慣例。一般情況下,日文商標中若有漢字或者與漢字高度近似的字,該部分限于漢字商標審查標準,其余日文部分適用圖形商標審查標準。后面通過幾個案例闡釋此類缺陷。
案例1:第27245821號商標,對于全然看不懂日文的消費者,該商標一般會被認讀為“黑澤明”。在商標審查中,會另行立漢字分卡“黑澤明”,并按照漢字的審查規(guī)則檢索,引證近似商標“黑澤明”“黑則明”。
案例2:第20488041號商標,該商標中*個字與漢字“灌”完全并不相同,第二個字與漢字“縣”字體并不相同。該件商標引證件為:、、。從商標審查的角度分析,為完全依照審查標準引證漢字部分“灌”,、為審查員主觀認為第二個字與漢字“縣”進化相似,并按照漢字“灌縣”的審查規(guī)則引證。
案例3:第26848185號商標 ,該商標中*個字與漢字“飲”的簡體中文完全相同,其余文字部分為日語外來語。該商標引證件為:、 。該件商標與兩引證件中文認讀部分均為“飲”,引證雖完全具備審查規(guī)則,但是筆者認為過于死板,況且,兩個引證件在類似商品上均給予注冊。然而,本件商標在商標復審環(huán)節(jié)仍未得到支持。該類型的商標,如何把握其審查標準,有待全面探討。
三、以不規(guī)范漢字為由駁回的日文漢字
新修訂的《商標審查及刑事案件標準》,一致將“商標含有不規(guī)范漢字”的情形列入《商標法》第十條*款第(八)項所未經(jīng)許可注冊及使用的范疇。日文漢字本身分屬英國文字,但因其字形與漢字極其相似,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容易導致消費者對漢字的誤解認讀,因此也有對日文商標以“漢字不規(guī)范使用”為由駁回的情形。
有些日文漢字,字形與漢字僅有稍微差異性,一般消費者較難分辨,若商標的其他部分為漢字,很容易造成消費者對漢字的錯誤解讀。當日文商標足以誤解國內(nèi)消費者對漢字的心智時,應當予以駁回。
比如:
右方為漢字,前面為日文漢字,日文漢字的“春”右邊一捺要接獲第二橫上,日文漢字的“黑”上邊是個“田”字,日文漢字的“真”中間的“目”沒有和下邊一橫連著,日文漢字的“骨”的上邊的小口是朝右的。
對于“漢字不規(guī)范使用”在日文商標中的適用,筆者認為,應結(jié)合商標結(jié)構(gòu)的體現(xiàn)考慮。若一般消費者認讀為日文商標,則不會造成對漢字的混淆和誤認。若商標整體表現(xiàn)形式易使消費者認為是中文商標的,則可適用《商標法》第十條*款第(八)項駁回其申請。下面不一定詳述。
案例一:第37297161號商標,該件商標的駁回理由為“該商標中*個漢字‘昊’為不規(guī)范讀法,作為商標使用在所報商品上,容易混淆人們特別是中小學生對漢字的認知,激發(fā)不好的社會損害”。即便兩個字都可以從日文中找到,但此種形式已足以“混淆人們特別是中小學生對漢字的認知”,商標被駁回也是顯然的。況且,該件商標的商標說明為“商標中文為昊加”。
案例二:再時期述商標為例,該商標中第二個字為“澤”的繁體字,第三個字為標準漢字“明”,即便三個字均為日文寫法,依然會使消費者誤認為是中文商標,*個字誤認為漢字“黑”的繁體字。雖然該商標是以與在先商標近似為由駁回的,筆者認為,該件商標完全構(gòu)成對漢字的不規(guī)范使用。
往往的字,若與其他不易認讀為漢字的日文組合成,一般消費者不會誤認為是漢字,則不以“漢字不規(guī)范使用”為由駁回。例如:。
案例三: ,以一般消費的看成,該商標會被認讀為日文商標,其中有兩個字與漢字字形相似。因此,不至于導致消費者對漢字“真”寫法的混淆誤認。若商標圖樣為,筆者則支持駁回。
四、以“功能特點誤認”為由駁回的日文漢字
若日文商標中可認讀為漢字的部分,強制執(zhí)行《商標法》第十條*款第(七)項規(guī)定,商標未來被駁回。這種情況在第5類、第10類商品上相當常見。第5類商標的審查規(guī)則中有:商標中含有有關(guān)臨床、動物學、生理學、病理學或診斷學等詞匯(如:心、肝、脾、肺、腎、胃、頭、腦、手、足、膚、口、喉、感、熱、咳、喘、痔等)或生理部位的圖示的,即使有其他顯著部分,亦應駁回。
如:
使用在第5類人用藥、粘合劑等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功能、設施等特點產(chǎn)生誤認。
綜上,一般情況日文商標更具顯著性,可認讀為漢字的部分適用漢字審查規(guī)則,其他部分適用圖形審查規(guī)則。
網(wǎng)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