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刻章申請流程
一、經營范圍名稱:申請表刻制的審批備案
二、服務對象:事業的單位單位、道德的組織等
三、管理許可條件:合法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
四、申辦材料:
(1)企業印文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機關部關于鞏固刻字業治安管理打擊竊取印章犯罪案件活動的通知》:
三、無需刻制公章的單位,須憑上一級主管部門開具的推論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證照的營業執照,到所在地縣、市(區)以上公安局辦理準刻手續。需要省市、市、縣刻制公章的,須憑單位所在地縣、市(區)以上公安中央出具的證明,到刻制地同級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
新成立的企業申請刻制印章,持《營業執照》存檔丟棄和復印件一份、法人護照原件及復印件一份、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已成立的企業申請刻制內設機構章或附加專用印章,持企業證明(詳細寫明印章的名稱)、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刻制法人章,持《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一份(或《法人證》原件和復印件一份)、法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2)學生社團組織刻制印章備案《公安部民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加強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私用印章管理的通知》(公通字[1990]84號): 社團組織持登記管理機關開具的證明、刻制印章單位的承諾書、《社會團體登記執照》、法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3)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備案《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20號):民辦非企業單位刻制印章須在獲得登記證書后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及印章式樣,經批準后持登記管理機關開具的達成協議刻制印章身份證明、登記證書原件及復印件一份、法人(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4)校內印章備案《社會力量辦學印章管理暫行規定》(公安部第17命令):學校,政府機構及其職能部門、裁決、公安局等必要承辦或間接舉辦的定位社會(本單位大部份)中考的非學歷教學學校及其職能機構刻制印章,持教育機構出具的證明、法人(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5)商品買賣美國市場行政機構印章備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關于刻制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機構印章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市字〔1994〕第258號) :持該市場創辦單位(具備法人資格)或上司主管部門的委托書、縣以上(含區、縣)市場登記機關出具的證明、市場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市場注銷、重組、相反名稱的,需將原有印章及時交回原辦理準刻手續的公安機關。
(6)漁民理事會印章備案
《關于標準村民委員會印章制發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1〕52號:村民委員會的印章只準由鄉級人民政府治校發。刻制村民委員會印章,由村公社、村民委員會提出意見,交村民出席大會談論,報鄉級人民政府審核,由鄉級人民政府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并到指定的生產商刻制。
持鄉級人民政府審核立即原件及復印件一份,鄉級人民政府介紹信,經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一份。
(7)中國共產黨、共青團組織印章備案:
持由上一級黨組織、團組織開具的文書(詳細寫明印章的名稱、式樣和尺寸)、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8)事業單位印章備案:
持政府批文或本部門上一級主管單位的信息(可行有價證券)、上級主管部門關于申請刻制印章的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或軍官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9)雇主印章備案:
持制發機關開具的證明(詳細寫明印章的名稱、式樣和規格),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上色身分證用的鋼印及其他專用章,持本級工會開具的證明(詳細寫明印章的名稱、式樣和規格)、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10)內地人企業駐泰機構印章備案:
持外地駐泰機構管理辦公室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11)報關專用章備案:
持商業貿易商家備案電影片復印件一份、單位介紹信、法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12)審批專用章備案:
持審批特權證明(上級或有關局的證明)、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13)外地單位印章備案:
須到該單位祖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理刻制印章介紹信或證明,然后憑此介紹信或證明、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到我市同級公安機關交出準刻證明后,由公安機關委托刻制機構予以制作;
五、辦理程序及期限:
(1)辦事單位將上述材料提出泰安市當地縣級公安機關治安大隊刻章備案窗口審查。
(2)審查合格,在公安服務窗口領取并個人資料《制章登記表》。
(3)填寫《制章登記表》后由公安機關委托刻制機構予以制作。
辦理期限:各種申報材料完備聲請后,經檢測合格立即辦結。
六、依據法律規范:
1、《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發布)
2、《國務院關于國家司法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教育部[1999]25號)
3、《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暫行規定》(民政部公安部民社發[1991]3號)
4、《國務院辦公廳微博民政部、公安部關于規范村民委員會印章制發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52號)
5、《社會力量辦學印章管理暫行規定》(公安部第17號令)
6、《公安部、民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加強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公用印章管理的通知》(公通字[1990]84號)
7、《國務院對確需存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立行政許可的決定》
七、注記 印章裝上、遺失補刻:
《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如因單位專署、名稱改變或換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時,應及時送至印章制發機關回收或銷毀,或者按公安部呈請有關部門另行頒布的規定處理。
行政公章遺失補刻,持登報新聞稿按新刻印章手續辦理。
專用印章及內設機構印章遺失補刻,持登報聲明、單位介紹信、《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一份、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企業、外地駐泰派出機構更換印章的,持本單位開具的證明、舊印章(送交印章制發機關封存或銷毀,或者按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的規定處理)、按新刻印章程序辦理。其他單位更換印章的,持上級或主管單位開具的證明、舊印章(送交印章制發機關封存或銷毀,或者按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的規定處理)、按新刻印章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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