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的經營過程中,經常會有發生超出經營范圍的業務,比如一家提供服務的企業,出售了企業使用過的二手車、電腦、桌椅;制造型企業可能會出租自己的閑置不動產,原材料等等。
那么問題來了,這種具有偶然性質的業務要不要開票?如果開票,是不是就屬于超出了企業的經營范圍?會不會有面臨處罰的風險?小編查閱了一下國家稅務總局的12366網站,發現相關的問題還真是不少
【點擊查看大圖】
【點擊查看大圖】
一、 發票是否可以開具
針對這個問題,先給*吃一個定心丸,發票肯定可以開具。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及《增值稅發票開具使用指南》(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另根據2016年5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政策解答之政策組發言材料》的答復:
“9、一般納稅人發生超出稅務登記范圍業務,是自開發票還是由稅務機關代開發票?
答:一般納稅人一律自開增值稅發票。”
因此,根據規定,企業只要發生了應稅行為,有真實的業務發生,只要不是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產品,即使超出經營范圍,也應當據實開具發票。
二、發票開具的執行標準
開具是可以開具,但在實際操作中,不同地區的稅務部門可能會有不同的執行標準,一般可分為以下幾種:
①有些稅務局較為寬松,納稅人在經營范圍以外發生其他應稅范圍的經營活動,只要發生真實的應稅業務均可開具增值稅發票。
②有些稅務局認為臨時性、偶發性的業務可以開具發票,但如果變成了經常發生的業務需要先變更經營范圍再開具。
③有些稅務局監管較嚴,要求嚴格按照經營范圍來開具,經營范圍不包含的業務需要先增加經營范圍,核定相關的稅種才能開具發票。
此外,在實際業務中也可能出現有的企業防偽稅控系統中并沒有相關稅目,無法開出相應發票,這個時候企業還是需要去稅務局申請增加稅收征收品目;還有的企業可以開具發票,但是申報增值稅的時候超范圍經營部分無法填寫,這種情況也需要聯系稅務機關做相應的變更。
總體來說,企業發生一些超范圍的業務,只要業務是真實發生的,就應當開具發票。如果是臨時性、偶發的業務可以直接開具發票;而如果是經常發生的業務,建議先變更經營范圍后再行開具。當然各地執行可能略有差異,具體以當地規定為準。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