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啄木世紀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后改名為北京小明文化拓展有限責任公司)認為統一全資的“小茗班上”冷泡茶中的“小茗同學”造型與其擁有著作權的小明同學形象速度重合,遂以著作權不正當競爭糾紛和不正當競爭理由,將統一企業(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河南統一企業有限公司、北京超市發連鎖股份有限公司訴至法官。
近日,北京海淀法院作出起訴,判令被告及時終止侵權行為、被告統一企業賠償提出訴訟北京小明文化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人員傷亡50萬元及訴訟合理收入2070元。
曾任啄木世紀的設計師的曾洋(化名)是動畫監制出身,他一手設計出了小明卡通形象,不一定斷商討改進,終于以小明卡通形象為核心制作完成了一新作漫畫及地毯等作品。2012年8月22日,小明卡通形象完成著作權登記。截至2015年1月,愛壁紙平臺小明系列壁紙的音源量少于1537萬次,格斯APP的下載量超過1649萬次。
“小明”形象圖
2015年初,陸續有小明同學的粉絲優化看到統一的“小茗同學”冷泡茶的營銷,并開始感謝小明同學團隊,誤認為他們與統一協商了共同。
小明公司認為,轉載的“小茗同學”,只是一個奪得手套的小明。
統一“小茗同學”飲料塑膠圖
統一公司宣傳品圖
原告小明公司稱,早在2014年,統一的合作方漢口李奧貝納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稱李奧貝納)就緊密聯系了公司創始人鄧皓,試圖就“小明同學”的商業形象展開合作,對方要求合作時間是*性的,合作方式為是獨立性的,鄧皓回復信件時表示希望合作,但考慮到對均衡品牌發展的影響,一定會進行買斷性的合作。對方回答表示,并未初步了解鄧對于小明的都市計劃和思路,并會進行更熟悉的溝通與討論。
在小明公司看來,“小明”終于要“重修正果”,快消產業與飲料行業對動漫畫產業的傳播極為穩固,如果有大企業收錢,在信譽度和資金方面都有保證。沒想到,以后李奧貝納公司再也沒再也沒有聯系他,再再次,就看見了小明同學轉變成了統一企業的小茗同學。
被告則認為,“小茗同學”與“小明同學”無關,并向法庭提請了5份證據。這些證據*主要鄭州統一與設計方上海埃爾比思創意設計有限公司達成協議的《設計合同》和設計費發票,用來證明鄭州統一曾經委托博拉比思設計小茗同學冷泡茶系列產品的包裝。“小茗同學”*終按照*稿的樣子變動得來。被告辯稱,“小茗同學”的說明單純是動漫《哆啦A夢》中的卡通哲學思想家形象“大雄”。
被告提交的設計稿
大雄形象圖
原告提交的對比列表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茗”與“小明”包含實質性類似,理由是:
1、兩款造型均是卡通人物,構圖相對簡潔,“小明”大頭小身,腹部造型在整個構圖中占到很大人口比例,全身造型變化不大;“小茗同學”則僅剩頭部造型,故可把二者頭部造型的對比結果作為判別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的依據。2、涉案的“小茗同學”共4款造型,“小明”則包括一系列造型,但二者的人物造型構圖規律基本合理,即在基本造型基礎上,通過眼部、嘴部等的變化來看出人物的不同情緒。3、經過對比,“小茗同學”造型包含了“小明”造型的基本特征,但在均勻詳細上有所變動。法院認為,“小明”文化現象所蘊涵的思想、道德、創意等并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在創作同種風格的作品時應對在先的作品進行合理的轉彎。本案中,“小茗同學“人物造型系在“小明”造型基礎上改變、填充部分細節完成的,并沒有改變“小明”造型的基本特征,從整個造型來看構成了實質性相似。
關于不正當競爭,法院對原告主張統一公司等使用“小茗同學”卡通形象以及“小茗同學”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張未有擁護,理由是:
1、美術作品是指繪畫等以線條、色彩構成的有審美觀意義的直角或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并不包括標題。小明公司主張被告使用“小茗同學”卡通形象的行為侵權其擁有的著作權,已經通過適用著作權法得到確實救濟,該公司又要求被告就同一行為承擔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責任,其請求亦缺少法律依據。2、“小明”文化現象所蘊涵的思想、觀念、創意等并不是由小明公司所支配的合法權益,統一公司收集相關創意并結合產品的特點考慮“小茗同學”作為產品名稱并無不妥。
著作權的產生是伴隨著作品的完成就產生的,但是由于檢查難的疑問,一旦發生糾紛,如果不能購買有力的證據證明自己為創作人,原創者很有可能會輸掉官司,同時也有利原創作品的保護,所以,原創者一定要注目及時進行著作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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