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成立后,公司就要開始營業,開展業務了。法人有履行能力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將被列入不值得信賴的執行人名單。那么,法人變更后如何解除法院黑名單呢?聯貝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法人變更后如何解除法院黑名單?
法人變更不會影響公司被列為不值得信賴的執行人,因此法人變更后除法院黑名單。
《*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不可信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記載和公布的不可信執行人名單信息應當包括:
(一)作為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組織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
(二)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
(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四)被執行人失信的具體情況;
(五)執行依據的制作單位和文號、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認為,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其他事項,應當記載和公布。
《*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不可信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不可信信息:
(一)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人民法院已經完成的;
(二)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并已履行的;
(三)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四)執行程序終止后,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可執行財產,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五)因審判監督或者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暫停不可信執行人的執行;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止執行的。
有納入期限的,不適用前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期限屆滿后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根據本條*款的規定,被執行人有本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其重新列入不可信執行人名單。
根據本條*款第三項的規定,在刪除不可信信息后六個月內,申請執行人將被執行人列入不可信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定代表人由誰擔任。
依照《公司法》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應當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依法登記。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法人變更不屬于*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不值得信賴的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可以刪除法人不值得信賴的信息。因此,法人變更不能解除法院黑名單。如果您需要更多的幫助,請到聯貝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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