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公司注冊資金由實繳制改為認繳制之后,公司注冊資金的填寫就變得五花八門了,并且現在很多的創業者會把公司注冊資金填寫的非常高,以此來充門面,殊不知這正是入了公司注冊資金的“坑”,是存在很多隱患的。
公司注冊資金并不是能寫多大就寫多大,雖然公司注冊資金不用實繳,但是公司注冊資金如果填寫的太高的話,所需要承擔的責任也是非常大的,同時也會面臨非常大的風險,得不償失。
首先,這事還是有別的人會管的,比如公司的投資人,再比如未來走向資本市場過程中的監管機構,都會有可能要求認繳資本實際到位,當然如果到時候發*際到位無法達成,可以采用減資的方法降低注冊資本,但是這個過程費時費力,會嚴重影響融資及走入資本市場進程;
*近,上海法院已經有判例,要求在經濟糾紛訴訟中敗訴公司的股東實繳補足注冊資本后承擔賠償責任,什么意思?說白了,吹牛是要付出代價的!你寫1個億的注冊資本你就要承擔1個億限額內的責任!對于大多數人,這相當于有限責任變成無限責任了!
有些創業者,或者自己琢磨,或者在某些“專家”的建議下,在注冊資本中設置用自己持有的軟件著作權、專利權等非貨幣資產出資,覺得通過加大點資產評估值在不掏錢的情況下占有較大比例股份挺合適。
實際上,從稅法角度看,個人以非貨幣資產出資的分解動作是個人轉讓非貨幣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見財稅〔2015〕41號文件)。雖然這個稅務規定在執行層面有些爭議,甚至有“專家”已經上升到“堵上創新之路”的高度,但是老祖宗一直教育我們“不要一棵樹上吊死”,請三思有必要一定要用非貨幣資產出資嗎?況且,即使稅交了出資完成了,這些非貨幣資產入賬后就變成了公司資產,正常的話需要分期折舊攤銷,變成了公司的成本費用,直接增加了公司會計報表盈利的負擔。
創業注冊公司看似簡單,實際上包含著很多專業方面的知識,在填寫公司注冊資金的時候就需要注意,公司注冊資金現在已經不能為公司充門面了,想要展現公司強大的實力吸引客戶,需要通過公司實際的服務來體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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