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運營中,法人代表依法行使公司各項民事權利,其中法定代表人在其職權范圍內所作的決定可以代表公司,因而相應的風險也較大。針對相關內容,以下聯貝小編就為您舉例說明,希望對您有幫助。
一、公司法人代表有什么風險。
(一)刑事責任。
法人法人應承擔的責任主要來源于“單位犯罪”。刑法術語,對“公司”.“企業”,統一表述為“單位”,單位犯罪的,應承擔罰款責任,在很多情況下,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要承擔責任,在這里,有“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者”,常與“法定代表人”重合。
下面是一些常見的單位犯罪類型。
1.生產.銷售假冒商品罪(刑法第140至148條)
包含制造.出售假藥.不良藥品.食品.農藥.化妝品等。對此種單位犯罪,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要追究刑事責任,處以死刑處罰。近幾年有毒和有害食品泛濫,食品犯罪成為當前打擊的焦點。三鹿奶粉事件中,董事長、總經理田文華為單位負責人被判處終身監禁。
2.走私罪(刑法典第151至153條的集中規定)
這些罪行包括走私一般貨物.物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淫穢物品罪.走私廢物罪等。*高刑罰為10年以上的監禁。在實務中,法定代表人涉及走私一般貨物.物品罪的案件較為普遍。
3.商業受賄罪。
涉及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賄賂(163條).一些指控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賄賂(164條)。一般情況下,收受財物金額只要在5000元以上,就可以達到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的數額標準。比方說,拿一部蘋果手機就足夠了;而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賄賂犯罪標準現在是1萬元,在這個價格高企的年代,可能有幾張購物卡,加油卡已經觸及了刑法的高壓線。
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
實務上,尤其是在沿海經濟發達地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發生率較高。近日備受關注的浙江本色集團吳英集資詐騙案,就是一個例子。
(二)民事責任。
正如前面所指出,一般情況下,由于法定代表人的工作行為而產生的民事責任是由法人承擔,法定代表人一般不需要直接承擔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可直接負責下列事項:
1.由于業務上的過失,需要對本單位法人承擔的民事責任。
如因法定代表人在經營過程中的過錯而導致本單位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則法人可以向該法人代表追償。法律代表人責任是*常見的一種。例如,法定代表人在越權情況下訂立合同,第三人并不知道或者不可能知道他的越權越權(即法定代表人構成表見代理情形的),該合同是有效的,但如果由此給本單位法人造成損失的,該法定代表人可以向法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法定代表人可能面臨的合同違約責任。
企業.出于管理方面的考慮,有時會與法定代表人簽訂經營管理合同,進一步約定法定代表人的權利和義務。法律代表人未履行合同義務的,公司.根據《合同法》的相應規定,可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或賠償損失等合同違約責任。
3.侵權責任。
如果法定代表人單獨或與第三人勾結,損害本單位法人利益,侵害法人財產,法定代表人可以向本單位法人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
4.股東責任。
法人代表通常是公司股東,在擔任公司股東或股份公司發起人時,下列責任更為普遍:
法人代表作為公司股東,若濫用其股東權利給公司或其他股東造成損失,應負賠償責任。《揭開公司面紗》理論認為,如果作為公司股東的法定代表人,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將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同樣地,如果一人公司的法人代表,作為公司的*股東,在其無法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他的個人財產時,他將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作為一名股東或股份公司發起人的股東,必須承擔起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責任,一旦出資人未按規定繳納出資,除了應向公司全額繳納之外,還要對已按時足額繳納的其他股東違約責任或按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二、法人代表與法人的區別。
1.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獨立地享有民事權利并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公司作為一個沒有生命的社會組織體,與自然人不同,法人的本質是法律上的一定社會組織的人格化。
2.企業法人是具有國家規定的獨立財產,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組織章程和固定地點,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享有民事權利并承擔民事義務的經濟組織。
3.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法人的利益,依照法人的意愿行使法人權利。在企業內,法定代表人負責組織和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對外代表企業,全權辦理各項民事活動。
4.法人賦予法定代表人的權力,并對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動承擔民事責任。但法人代表的行為超出了法人所賦予的權利范圍,并可能由法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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