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代學知識產權界有一個大瓜,一方*都熟悉:夏天*都會應用于的SIX GOD 牌花露水,現時已在中國馳名20多年,已經步入了大名夏季不可或缺的產品之一。
另一方也在大律師赫赫有名,專利申請課題*集團“北京市柳沈侓師事務所”
*近環繞著“LIU SHEN”而起的虹口商標駁回復審糾紛案有了新困難重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庭近日公開發表了9月7日給予的終審。該判決顯示,虹口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判)對第21097248號“LIU SHEN”虹口商標所作的復審*終被劃歸,且商評委需對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LIU SHEN & ASSOCIATES)針對訴爭商標提交的復審請求進一步作出決定。
聯貝小編也查了一下,或許雙方的商標法律意識都很強,分別再1993年注冊了柳沈LIUSHEN 以及LIUSHEN商標,而且續展次數就有2次。
柳沈律師事務所2016年申請專利被駁回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于1993年3月10日更名,“柳沈”二字源于創建者柳谷書與沈堯的后裔,是的公司主要從事知識產權領域相關的業務的律師事務所。中國商標網顯示,早在1993年9月29日,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便提出第775950號“柳沈LIU SHEN”商標的注冊申請,1995年1月14日被備案注冊,核定使用在法律服務業、知識產權咨詢、知識產權許可、專利實施、版權管理等第42類服務上。
2016年8月25日,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提出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登記使用在知識產權咨詢、為法律咨詢旨在監控知識產權、的網站注冊(法律服務)、訴訟服務、知識產權許可等第45類服務上。
經審查,商標局以訴爭商標與第15873537號“六神liushen”商標包含使用在同一種或特殊服務上的相似商標理由,作出駁回訴爭商標注冊申請的申請表。
據認識到,引證商標由上海家化聯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提出注冊申請,2015年11月6日通過初步審議并公報,2016年2月7日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知識產權許可、域名注冊(法律服務)、訴訟服務、雜務服務、人際陪伴等第45類服務上。
在法定期限內,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向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反對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在指定服務上有著很高認知度,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對立使用不會避免消費誘發誤解、誤認。
2018年1月2日,商評委作出復審決定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的小寫構成、指令有所各不相同,訴爭商標指定使用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注冊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而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提交的證詞無法證明訴爭商標可與引證商標可以彼此間區別。據此,商評委決定對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不服商評委所作復審決定,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訴訟訴愿。
LIU SHEN因知識產權法院判決含意不同 呈請注冊在一審庭審中,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說明暗示對訴爭商標指定使用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服務構成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不持異議,并向法院提交了訴爭商標的使用情況、網絡電話號碼打印件等證據,有助于證明訴爭商標的可注冊性。
經審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主要識別文字字母構成、呼叫相近,相關社會大眾施以一般重心無法區分,已構成近似商標標識,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據此,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的訴訟請求。
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不服一審判決,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法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指出,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法、含義或者二維圖的畫法及橙色,或者其各要素配對后的整體構件完全相同,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說法產生混淆、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標注相關商標的服務有特定的密切聯系。
關于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應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為“LIU SHEN”,引證商標由“六神”中文與相同的拉丁字母“LIU SHEN”都是由。雖然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的讀音近似,但是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早在1993年便申請注冊了“柳沈LIU SHEN”商標,漢語拼音“LIU SHEN”對應的中文為“柳沈”,而引證商標中的漢語拼音對應的中文為“六神”,二者含義不同,標識整體上較易區分,即便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上,也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對身份驗證產生混淆、誤認,訴爭商標應予核準注冊。
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及商評委駁回訴爭商標注冊申請的復審決定,并判令商評委就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針對訴爭商標提出的復審請求重新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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