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者如何選擇注冊公司的類型?創業者在創業的*步就是注冊公司,而注冊公司要關乎到選擇公司類型,創業者要盡量選擇簡單自己的公司形式去注冊,比較公司的類型也會涉及到工商政策和財稅全面性的問題,那么如何選擇注冊公司的類型?
一人合資企業一人充足承擔責任公司簡寫一人公司,它是由一個自然人或者法人投資設立的法人公司。相比于個人獨資企業而言,盡管投資人卻是一人,但二者卻不存在根本的不同。一人公司是法人企業,有自己獨立支配的法人個人財產,公司財產與投資人的個人財產合理單獨,投資人以認繳的出資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自己所有的財產對債權人承擔有限責任。
一人公司的劣勢(1)一人公司設立席次比較高;普通法規定,注冊一人公司,*少資本限額10萬元人民幣,而且只能一次繳足;(2)投資人負稅較重。公司必須就其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投資人從公司取得的投資收益必須繳納個人所得稅;(3)在一定條件下,投資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一人公司的股東如果存在濫用公司法人獨立獨立性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公司債務,造成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情形,公司已經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法不能接受作出了突顯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確實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前提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是指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者個人所有,并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單一。
個人獨資企業的占優:(1)設立門檻低。毫無法定*低注冊資本金的要求,投資人方便有申報的出資即可;(2)企業權利度大,經營管理有效率。個人獨資企業財產歸投資人所有,由投資人支配;投資人可以直接管理,也可以選擇聘用管理或委托管理;(3)企業負稅輕。個人獨資企業非企業所得稅納稅主體,企業所得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投資人只須就個人投資所得收取個人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劣勢:個人獨資企業作為非法人企業,不能以自己的財產獨立承擔有限責任,所以個人獨資企業一旦資不抵債,投資人應以自己的全部財產還債企業不能償還的債務,承擔的風險更大,這是其劣勢所在。
三、合伙企業《合伙企業法》第2條第1款規定,本法稱呼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分行家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這兩種合伙企業的共性,就是有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伙企業有其他企業無可比擬的優勢:(1)企業信用度高。這源于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的無限連帶責任,當企業財產不足以以債權債務時,任何一個合伙人都有保障替企業償還。企業的債權人義務要求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償還全部債務。基于此,合伙企業易于募集資金,如從銀行得不到貸款,或從供貨商那里賒購產品;(2)很快適合市場。合伙企業作為相似的人合企業,合伙人之間彼此明了,相互信賴,人組織,能夠集思廣益,增強企業決策技能和經營管理能力,迅速適應市場,提高競爭能力;(3)合伙企業同個人獨資企業一樣,負稅較輕,企業所得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于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使得合伙人的個人及家庭財產陷于極大風險。
所以,投資人在即將合伙創業時,一定要選擇應該信賴的、商譽卓著的合伙人。另外,合伙企業產權轉讓受到較大限制,不易流動,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轉讓自己在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必須經其他合伙人全體一致同意。這一規定,就命運了合伙人不能進退自如。四、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是由2個以上股東協同出資,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為限對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有限責任公司是*經濟活動中*典型、*大量的企業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的優勢:(1)設立門檻低。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低資本限額是3萬元人民幣;而且出資方法靈活,可以是手續費,也可以是比賽場地、器物、知識產權以及其他可以用債券評估作價的股權、債權等資產;對于初創業者來說,是十分期望的選擇。(2)股東有限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公司以自己所有的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可以依法破產清算,未償還的債務,債權人不得要求股東償還,股東僅以認繳的出資為限對公司監督。所以,從理論上講,只有公司的破產,沒有股東的破產;(3)股權轉讓相對自由,股東可以依法轉讓自己的股權。股東引退公司相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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