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世錦賽和冬奧運企業冠名有關消費稅政策的匯報
財稅〔2019〕6號
粵東、自治州、院轄市、計劃書列于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上海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關稅的通知》(財稅〔2017〕60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現就冬奧會和冬殘奧會企業贊助有關增值稅政策一致如下:
一、對贊助企業及加入贊助的負責管理政府部門根據贊助協議及供給贊助協議向北京冬奧組委優惠獲取的,與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評估賽有關的服務,上繳增值稅。
贊助企業及下屬機構按照本通知所附《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測試賽贊助企業及參與贊助的下屬機構演員表》(*批)督導。
二、使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服務,適用贊助企業及下屬機構與北京冬奧組委簽訂協議的贊助協議及補充贊助協議中列明的服務。
三、贊助企業及下屬機構解決上述服務分開計算,未單獨核算的,不得適用減免政策。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2日起執行。按照本通知不予免征的增值稅,凡在本通知下發之前仍然征收出庫的,從納稅人自此納稅期應繳納的增值稅稅金中抵減。納稅人如果已經向購買方復印件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將專用發票只好后側可申請辦理免稅。凡專用發票能夠追回的,不予照章征收增值稅。
接口: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測試賽贊助企業及參與贊助的下屬機構名單(*批) 【瀏覽查閱新政策及附件】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9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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