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要在公司設立時出資,并享有相應的權利。那么在有限責任公司運營中,股東可以任命董事嗎?以下是聯貝小編的回答。我希望以下知識能對讀者有所幫助。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能否任命董事。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能任命董事的,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成員。
二、有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賠償方案;
(七)決議增加或者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八)決議發行公司債券;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以書面形式同意前款所列事項的股東,可以直接作出決定,不召開股東大會,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字蓋章。
第四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為三至十三人;但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由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成員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公司章程規定了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生產辦法。
以上知識是對相關問題的回答。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能任命董事的,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成員。如果您需要幫助,歡迎讀者咨詢聯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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