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自然人公司是由一名股東設立的公司。個人獨資公司對公司債務清償有特殊規定。一般情況下,公司財產承擔公司債務。那么,股東是否應該對個人獨資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呢?聯貝小編整理了相關知識,希望能為您解答。
一、自然人獨資承擔連帶責任嗎?
自然人成立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人格混淆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身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成立一人有限公司的條件。
新《公司法》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即:(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低限額;(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5)有公司住所。
以上基本條件也適用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但《公司法》對一人有限公司有以下不同規定:
(1)法定資本*低限額。一般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低限額為3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較高規定的除外);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低資本限額為10萬元。
(2)股東的投資期限。一般來說,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分期支付剩余的注冊資本(投資公司應在成立之日5年內支付,其他公司應在兩年內支付);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一次性支付足夠的注冊資本,無論注冊資本是等于還是高于法定注冊資本的*低限額。
(3)公司章程。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制定;根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點,由一人制定。
(4)關于公司的組織機構。一般來說,有限責任公司在公司組織機構中三權分立,即設立股東大會。董事會(執行董事)監事會(監事)各有職權;根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點,《公司法》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立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的職權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行使。
根據規定,股東是否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取決于具體情況。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身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讀者需要幫助的,可以去聯貝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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