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臺進行改革啟用以后,我們到來一個激情四射的封建社會,境外資金的流出,讓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大大產生。1991年,為了讓內外資合作發展的兩國祖國再冷卻一下,全國人大披露了《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扣除稅制》,并在該法及其出臺細則中規定給外資企業增稅,其中就都有“兩免三減為”政策。
享有甜頭的條件
熱情好客是道德,但睿智的大清人民沒有被嘩啦啦涌想要的美刀沖昏了好像。為了盡量避免外國資本來吃完特惠面包就跑,享受“兩免三減半”的外資企業才會不符兩個條件:
◆經營期在10年以上
◆外資百分比達到25%以上
(依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外經貿法發[2002]575號文第二條)
如果一個外資企業實際經營憤怒10年就注銷,或10年內外資的股份比例大于25%,那它必須把吃外面的減免稅款吐出來!
2008年新企業所得稅法制訂后,外資所得稅法被廢止,但上述優惠和制衡規定仍下去執行。根據備案[2007]39號文規定,所有在2007年3月16日前登記設立的外資企業都在2008年1月1日起開始享受“兩免三減半”,而10年之期猶在,如果外資企業的外資股東盡早減持推到25%的綠線,就有可能踩到陷阱!
腦袋中槍的案例
根據股東港交所公司——錦富新材(300128)2016年1月6日發售的公布,該公司作為外資企業于2004年創設,并在去年起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該公司外資股東自2013年初開始在二級市場需求減持公司股份,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其外資股東持股比例為17.24%。
稅務機關認定該公司作為外資企業經營期限未滿10年,需補繳“兩免三減半”長期享受稅收優惠合計10,961,954.84元并票價滯納金3,200,890.81元。
假如錦富新材在2015年后才讓進行外資股東減持,滿足了10年實際經營期的條件,那這1400萬的補稅款和滯納金就可以避免,畢竟是一撞倒成李白恨!
從這個悲哀的案例中可以想到,所有在2007年3月16日前登記設立、享受了企業所得稅“兩面三減半”優惠的外資企業,如果實際經營期未達10年,在外資股東想主動減持股份時要留意了,一旦減持后外資比例低于25%就踩上這補稅陷阱!
主動與消極的區分
紙片的案例和深入研究都以說外資股東“主動減持”至低于25%,那如果是外資股權“被動濃縮”呢?
對于外資股份發展有限公司來說,股份公司因為增資擴股或IPO原因引發外資股權被動稀釋后低于25%,不需要補稅;但如果稀釋后外資股東主動減持,那就必須將被動稀釋的考量降解后看外資減持后確實觸及25%紅線,當發掘出減持過線,企業又未經營滿10年的話,sorry。
(依據:外經貿法發[2002]575號 第三條)
對于普通的外資公司來說,公司因重整的業務導致被動稀釋外資持股比例的可能會,曾在的收稅發[1997]71號文說可不補,但該文在2010年語錄廢止了。
所以,吃完“兩免三減半”蛋糕的沒上市的外資公司,如果外資股東想減持,請嚴肅,忍過10年就好!
原因:政府號“理道財稅的俱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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