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確切日常生活性服務業應稅加計抵減政策的新聞稿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
現就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有關政策公告如下: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禁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費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此表稱加計抵減15%政策)。
二、本公告稱呼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獲取生活服務贏取的市場占有率占全部銷售額的生產量*多50%的納稅人。生活服務的實際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產權、抵押批注》(財稅〔2016〕36號刊發)處理。
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強烈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僅限于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納稅人具體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后,前夕內依然調整,自此年度前提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估算確定。
三、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5%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按照15%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特殊調減加計抵減額。計算定理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5%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下學期加計抵減額存款+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四、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其他有關依法,按照《關于體制進行改革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有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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