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包括哪些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第三十八條的內容規定,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包括: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不必繳納預提稅,不必負擔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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