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具體內容
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是指《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是為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繳制度,強化代扣代繳手段,而制定的辦法。于1995年4月1日執行,2016年5月廢止。
《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辦法規定,凡支付個人應納稅所得的企業(公司)、事業單位、機關、社團組織、軍隊、駐華機構、個體戶等單位或者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按照稅法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是扣繳義務人的法定義務,必須依法履行。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
不必繳納預提稅,不必負擔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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