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單位購進一批貨物,由于資金困難無法全部支付,經銷貨單位同意豁免部分貨款,我單位記入營業外收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期付款利息等問題增值稅處理的批復》(國稅函〔1999〕598號)規定,是否需要作進項稅轉出處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期付款利息等問題增值稅處理的批復》(國稅函〔1999〕598號)第一條關于賒銷或分期收款與實際收款差異的稅務處理問題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的法規,銷售方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應當在合同約定付款日的當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銷售方不論以何種原因,既已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則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1999〕15號)的法規,以增值稅發票金額作為企業銷售收入;購貨方則可據此計算進項稅額。如果發生合同未到期而提前支付貨款或其它原因導致實際付款與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不一致的,若實際付款大于發票金額的,則應補開發票;否則,應按銷售折讓的發票開具辦法處理。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34號)第一條規定,受票方利用他人虛開的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進行偷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法規追繳稅款,處以偷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進項稅金大于銷項稅金的,還應當調減其留抵的進項稅額。利用虛開的專用發票進行騙取出口退稅的,應當依法追繳稅款,處以騙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上述規定,國稅函〔1999〕598號關于賒銷或分期收款與實際收款差異的稅務處理問題,是對銷售方的規定。如果發生合同未到期而提前支付貨款或其它原因導致實際付款與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不一致的,若實際付款大于發票金額的,則應補開發票;否則,應按銷售折讓的發票開具辦法處理。貴公司屬于購貨方,銷售企業如果不是按賒銷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且進行了實際的交易,不存在虛開發票行為,增值稅專用發票所注明的數量、金額與實際交易相符,確為財務資金困難做出的債務豁免,貴公司不需要作進項轉出處理。
引用資料:公司剛注冊沒有盈利需要記賬報稅嗎?
解決時間:2022-08-02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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