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個人年度有公積金補繳,根據個人年度總收入應納公積金減去實際繳納公積金的差額來補繳,補繳的一部分是否可以納入補繳當月免稅部分?比如我是2015年2月補繳2014年度公積金2,000元,2015年2月薪酬為5,000元,繳納公積金600元,是否2015年2月公積金免稅額為2,600元?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第二條規定,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定精神,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
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補繳的住房公積金,只要符合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的應允許從其工資、薪金所得中扣除。但具體如何操作未明確規定,以下政策供參考,還請進一步咨詢主管稅務機關執行口徑。
參考《廣西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補繳住房公積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桂地稅發〔2006〕40號)規定,近來,一些地方反映個人按照規定補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不明確。經研究決定,個人按照規定補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允許從其提出申請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中扣除,不足扣除部分允許在以后月份工資、薪金所得中逐月扣除。
解決時間:2022-07-31 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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