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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不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總則》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綜上分析,從責任承擔主體來講,只能由法人承擔。分支機構能夠以自己管理的財產承擔責任后果,但不能夠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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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資料:為什么寶山注冊公司會被駁回
解決時間:2022-07-27 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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