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為什么商標權人會起訴銷售侵權商品的銷售商來維護其合法權益?而不是直接起訴侵權的生產商?
解答:近年來,商標侵權訴訟的新動向是商標權人出于種種考量,并不起訴侵權商品源頭的生產商,而是直接起訴大量位于侵權鏈條終端的銷售商。個中原因在于,隨著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的不斷加大,侵害商標權的生產商采用的制假、傍名牌等侵權手段和方法越來越隱蔽,使得權利人在侵權商品沒有進人零售市場前,很難發現生產商的侵權行為,起訴生產商困難重重,權利人往往只能從商品流通市場收集證據——即便此時在市場零售環節,發現假冒其商標的產品,仍難以確定侵權商品的生產商,因此商標權人往往只能通過起訴銷售侵權商品的銷售商來維護其合法權益,并試圖通過訴訟追查到侵權商品的生產商以便進一步維權。
在以銷售商為被告的商標侵權糾紛案件中,銷售商往往以其銷售的侵權商品具有合法來源為由進行抗辯,以求免除賠償責任。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當事人舉證和法院審查重點都集中在合法來源抗辯的認定上,這需要結合具體案情,區分不同類型銷售商和不同種類商品,對被控侵權商品是否具有合法來源作出認定。
在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中,《專利法》《著作權法》和《商標法》均對銷售商的合法來源抗辯作出了規定。從法律規定本身來看,雖然《專利法》《著作權法》和《商標法》對合法來源抗辯的規定在措辭。上不盡相同,尤其《著作權法》的合法來源抗辯未列明銷售商的主觀心理狀態,對合法來源抗辯成立的法律后果規定不明,但合法來源規定的法理基礎是相同的。在基于保護交易安全和正常交易秩序,在權衡商標所有權人利益與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基礎上,法律確立了善意取得制度。
同理,在市場經濟活動中,交易存在多個環節,一件商品要經過生產、批發。零售等渠道從生產商流通到消費者手中,基于利益平衡的考慮,為平衡權利人與不同交易環節的銷售商之間的利益,《專利法》《著作權法》和《商標法》均規定了合法來源抗辯,通過賦予銷售商一-定的法律義務,要求銷售商在不知道其銷售商品侵權的情況下,以提供該侵權商品的合法來源為條件,免除其賠償責任,并便于權利人通過訴訟找到侵權商品的生產源頭,加大對權利人的保護力度;同時對銷售商施加適度的法律義務,只要銷售商通過合法正規的進貨渠道,以合法的進貨方式取得侵權商品,并盡到了合理的審查注意義務,不知道是侵權商品的,銷售商可免除賠償責任,從而降低銷售商在交易中的法律風險,保護其正當利益,兼顧知識產權與公共利益的平衡,以達到既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利益,又維護交易安全,促進商品的正常流通和使用的目的。
引用資料:申請奉賢商標注冊的幾種形式和問題?
解決時間:2022-06-22 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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