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離退休的人員,如果在我們公司以非全日制用工的方式工作,我們支付費用,開具什么發票,公司和個人涉及什么稅費?企業支付離退休人員費用涉及哪些稅?
答:1.公司涉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一條關于季節工、臨時工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規定,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支付退休返聘人員的費用,應當區分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個人涉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影視演職人員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385號)的規定精神,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所稱的“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
二、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第二條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問題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第三條中,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聘用離退休人員,應當根據國稅函〔2005〕382號文的條件判斷是否屬于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如果屬于,則不需要開具發票,個人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否則,應當按照提供勞務的類型判斷應當繳納營業稅還是增值稅,相應到地稅或國稅代開發票,并繳納流轉稅及附加和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
引用資料:聯貝小編講講:公司閔行起名常見的三個問題
解決時間:2022-06-14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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