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怎樣的標志會被認定為“帶有欺騙性”?
商標帶有欺騙性是指商標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產地、質量、品質、特性等產生不正確的認知,從而誤導消費者。商標法修改前相關的條款中對于欺騙性的認定要同時滿足“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修改后的商標法對于欺騙性的條款進行單一限制,使得對于沒有夸大宣傳但是具有欺騙性的標志也可以用此條款進行規制。
標志的欺騙性更多是指標志的含義和內容與商品本身的屬性不一致,產生欺騙性。標志本身是商品的一種代表,欺騙性的標志最后產生的結果是造成消費者的誤認。司法實踐中對于商標是否有欺騙性的認定是要求商標對商品的產地、原料、制作工藝、性質、特地、功能等有密切的描述,而其描述本身是虛假的或者引導消費者的錯誤認識,最終會誤導消費者的消費。
在實踐中,如果標志對商品的描述是虛假的或者不能證明是真實的,則使用以上條款。如果描述真假不明則使用顯著性的條款。總之,標志是商品的代表,標志不可以對商品進行虛假的描述,也不可以顯示商品的相關屬性。商標應當是具有獨創性的,并且從標志的描述是看不出商品的某種屬性,好的商標應當讓消費者記憶深刻而沒有其他商品屬性的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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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資料:商標注冊手續都有哪些
解決時間:2022-05-28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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