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將資金借給其他公司使用,按借款協議收取利息,企業對外借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繳納營業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發〔1995〕156號)文的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應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7號)文的規定,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向金融機構借款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并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
因此,企業間借款取得利息收入如不屬于上述財稅字〔2000〕7號文件規定的情況,則應按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
引用資料:星源公司與星巴克公司的判決 構成嘉定商標侵權賠償56萬
解決時間:2022-05-28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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