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深圳納稅人外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前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報驗登記,并提交下列證件、資料:
1、稅務登記證件副本復印件;
2、《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原件;
3、納稅人銷售貨物的填寫《外出經營貨物報驗單》,并申請查驗貨物;
4、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外來納稅人在其經營活動結束后,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按規定結清稅款、繳銷未使用完的發票,經經營地稅務機關在證明上加蓋印章后,回原地稅務機關進行核銷。
引用資料:長沙注冊公司:創業者需知曉哪些注意事項?
解決時間:2022-03-29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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