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資合性的特點,人合性就是股東之間存在一定的信賴關系,這種信賴有利于公司的穩定運營。因此,有限責任公司這種封閉性的特點也決定了,其股權轉讓會存在各種各樣的限制條件,如果不符合法定的股權轉讓限制條件的,很可能導致轉讓協議無效。
一、股權轉讓的概念和種類
1.股權轉讓的概念
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所擁有的股東權益轉讓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
具體地說,就是股東(轉讓方)與他人(受讓方),這兩個當事人意見一致而發生的股權轉移。由于股權轉讓必須是轉讓方和受讓方在意見一致時才能發生,因此這是一種契約行為,所以必須以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的形式表現出來。
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于出讓方交付股權并收取價款,受讓方支付價款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由此看來,股權轉讓其實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后,股東所享有的權利和所需要承擔的義務全部同時轉讓給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
另外,股權轉讓協議自簽訂時就開始生效,具有了法律效力。
2.股權轉讓的種類
(1)有償股權轉讓和無償股權轉讓
有償股權轉讓是當今社會股權轉讓的主流,但是無償的股權轉讓確實也存在著,它也是股東行使股權處分權的一種方式。公司股東可以通過贈予的方式轉讓自己手上的全部或部分股權,股東的法定繼承人也可以通過繼承的方式取得股東的股權。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股東單方面以贈予的方式轉讓自己手中的股權,受贈人可以根據自己的真實意愿作出接受或拒絕的表示。受贈人如果接受股權贈予,那么股權就發生了轉讓;如果受贈人不接受這種贈予,就未發生轉讓。
(2)持份轉讓與股份轉讓
持份轉讓是指股東手中所持有份額的轉讓,在我國專指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份額的轉讓。
股份轉讓根據不同的股份載體,又可以分為股票轉讓和一般股份轉讓。
股票轉讓是指以股票為載體的股份轉讓,股票轉讓還可以進一步細分為非記名股票轉讓和記名股票轉讓、無紙化股票轉讓和有紙化股票轉讓等。
一般股份轉讓是指非股票形式的股份轉讓,具體包括已經繳納資本可是并沒有出具股票的股份轉讓,也包括雖然已經認購,但是還沒有繳付股款,所以還無法出具股票的股份轉讓。
(3)公司參與的股權轉讓和公司未參與的股權轉讓
公司參與的股權轉讓是指這種股權轉讓已經得到了公司的認可。這種股權轉讓表面上是股東資格在名義上的更換,但是實際上已經得到了公司的認同。但是我們也要注意的是,在我國很多公司參與的股權轉讓中,其實公司并沒有得到股權轉讓各方的邀請或公司并沒有得到股權享有人的授權。
(4)書面股權轉讓和非書面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大都以書面形式進行,但是非書面形式的股權轉讓也經常發生,尤其是以股票為表現形式的股權轉讓,通過非書面的形式反而能更有效、更快速地進行。
(5)即時股權轉讓和預約股權轉讓
即時股權轉讓是指股權轉讓協議生效或受讓款的支付完成后立即進行的股權轉讓。那些規定了特定期限或特定條件的股權轉讓就是預約股權轉讓。
二、股權轉讓的條件
1.股權轉讓的實質要件
股權轉讓的實質要件又分為外部轉讓的限制條件和內部轉讓的限制條件。
(1)外部轉讓的限制條件
這里所說的外部轉讓的限制條件主要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由于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屬性,所以股東的個人信用以及股東之間的相互關系對公司的信譽有非常重要的影響。我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公司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做了很多限制性的規定。
這些限制性規定大致上可以分為法定限制和約定限制兩類。法定限制其實是一種強制性限制,簡單地說,就是在立法上直接規定股權轉讓的限制條件,也就是說股權轉讓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才具有法律效力。
約定限制其實是一種自主限制,它的基本特點就是國家法律并不對股權轉讓作出硬性規定,而是把這個問題交給股東,讓股東自己處理,同時也允許公司通過公司章程或是合同的形式對股權轉讓作出具體限制。
(2)內部轉讓的限制條件
內部轉讓是指公司各個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公司各個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只會改變各個股東之間的出資比例,它不會改變公司內部各個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因此對內部轉讓的限制并不嚴格。
公司內部的股權轉讓通常有三種情況:一是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行為必須得到股東會的同意。二是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全部股權或部分股權,不需要經股東會同意。三是原則上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自己的全部股權或部分股權,但是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行為附加其他條件。
2.股權轉讓的形式要件
股權轉讓除了需要滿足實質要件外,還需要滿足一些形式要件。這里所說的形式要件既涉及了股權轉讓協議的形式締結,也包括了股權轉讓是否需要辦理登記或公證等法定手續。
三、股權轉讓限制的具體條件和規定
1.法律規定的股權轉讓限制
法律規定的股權轉讓限制就是法律對股權轉讓明文設置的條件限制,這也是股權轉讓限制中最主要、最復雜的一種,它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
(1)股東之間主動轉讓股權的限制
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自由相互轉讓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股權,也就是股東之間可以自由地相互轉讓自己的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他們的股權轉讓行為并不需要股東會表決通過。
但是,國家的有關政策卻又從其他方面對股東之間轉讓股權作出了一些限制,根據我國制定的產業政策,一些國有股必須控股或相對控股的行業,比如說對外經貿、通信、交通、大中型航運、能源工業、城市公用事業、重要原材料等行業內的公司,他們的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不能讓國有股喪失控股地位或是相對控股地位,如果必須是由非國有股控股的企業,必須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才可以。
(2)股東向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限制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才能進行股權轉讓(這里所說的“過半數”是指除了轉讓方以外的其他股東的過半數,并且是人數上的過半數,也不是表決權或股權上的過半數)。
想要進行股權轉讓的股東應該把股權轉讓方以及受讓方的實際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的其他股東,征求他們的同意。如果股東沒有忠實地履行通知義務,那么這樣的股權轉讓就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其他股東如果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天內未作出答復,那就表示其同意股權轉讓。如果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并不同意股權轉讓,不同意的股東應該在同等條件下擁有該股東所轉讓股權的優先購買權,不購買該股權的股東,可以看作是同意該股東向公司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如果有好幾個股東都想購買該股權,那么他們必須按各自的出資比例進行購買。
(3)股權轉讓場所的限制
《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如果要轉讓自己手中的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無記名股票的轉讓也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由股東將股票轉讓給受讓方,只有這種轉讓才具有法律效力。
(4)發起人的持股時間限制
《公司法》規定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之前已經發行的股份,自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5)因股權的強制執行引起的股權轉讓
股權的強制執行也是股權轉讓的一種形式,具體是指人民法院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執行程序,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在強制執行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時,以買賣、拍賣或是其他方式來轉讓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的一種強制性轉讓措施。
法院在啟動強制執行程序依法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事先通知公司以及公司的全體股東,公司的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法院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內如果不行使優先購買權,那就被看作是自動放棄了這種權利。
需要注意的是,因股權強制執行引起的股權轉讓,除了必須符合一般股權轉讓的條件外,還受到下列因素的限制或必須具備其他條件:一是股權強制執行的范圍應該限于執行依據所確定的數額以及執行費用。當股權的實際價值大于執行的具體數額時,只能執行相應的部分股權,絕對不能強制執行全部股權。原股東仍然享有剩下的股權以及相應的權利。二是必須有強制執行的依據。所謂的執行依據,具體是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調解書、裁定、判決以及其他公證債權文書、仲裁裁決書。這些執行依據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否則不能作為強制執行股權的依據。三是就像上面所說的,在強制執行股權時要履行通知義務。這樣做可以保護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只有在其他股東都依法放棄了自己的優先購買權后,才可以強制執行股權轉讓。
(6)公司董事、監事、經理轉讓股權的條件限制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應該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具體變動情況。他們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能超過自己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他們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的規定。
(7)持異議股東行使回購請求權而引起的股權轉讓
這里所說的異議股東行使回購請求權,是指股東會會議決議事項與公司股東存在重大利害關系時,對股東會相關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有權請求收購其股權。簡單點說就是退股,這是對股權轉讓的特殊救濟途徑。
作為一條特殊的救濟途徑,異議股東行使回購請求權的適用條件是非常嚴格的,它必須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才能進行:
一是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而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讓公司繼續存在的。這時,提出異議回購請求權的股東必須是在股東會上對上面提到的事項的決議投了反對票的股東,其他股東則沒有這項權利(包括沒有參加股東會會議,可事后稱想投反對票的股東)。
二是公司一連五年都不向股東分配紅利,而且該公司連續五年都盈利,并且該公司還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具體點說,就是該公司連續五年每年都盈利,并且每一年都在依法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仍然有利潤可以分配給股東,但是公司卻一年都沒有向股東分配紅利。
三是公司合并、分立或是轉讓自己的主要資產。
(8)公司取得本公司股份的限制
《公司法》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份。但是當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把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股東因對股東大會所做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反對意見,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在上述情況下,公司可以收購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因減少注冊資本、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或是把公司的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而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才能進行。因為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而收購公司股份的,應該在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該部分的股票,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進行公告。
因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和因股東對股東大會所做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反對意見,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而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該六個月內轉讓或注銷該股票,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進行公告。
公司將本公司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而收購本公司股份時,所獎勵的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公司所有用于收購股份的資金應該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該在一年內轉讓給公司的職工。
(9)股東資格的繼承取得引起的股權法定轉讓
公民死亡后,其遺產依法由法定繼承人繼承,股東的出資或所擁有的股份作為股東個人的合法財產,在自然人股東死亡后,也應該由其法定繼承人合法繼承。所以,自然人股東不幸去世后,他的股東資格以及所享有的權利和需要承擔的義務由法定繼承人繼承。
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后,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權并依法享有資產權益以及參與公司重大決策等各項股東權利。
需要注意的是,有時候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繼承人不能繼承股東資格,這一點其實是針對有限責任公司而言的。因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自然人股東的繼承人有時候與公司其他股東之間并不一定存在相互信任的關系,所以如果其他股東不愿意自然人股東的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那么在制定公司章程或依法修改公司章程時,就可以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繼承人不得繼承股東資格。如果是這樣,那么自然人股東的繼承人在繼承自然人股東的出資額后,就不能成為公司的股東,應當由其他股東收購其繼承的股份。
(10)《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天內或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天內,不能進行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國家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這樣做的根本目的就是防止個別股東利用股票轉讓分散或集中表決權,以達到操縱股東大會的目的。除此之外,這樣做還可以讓股利分配順利進行,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2.依章程的股權轉讓限制
依據公司章程的股權轉讓限制,就是指通過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設置的條件。
3.依合同的股權轉讓限制
依合同的股權轉讓限制,具體是指依照合同的約定對股權轉讓做出的限制。這一類合同包括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以及股東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等。比如說部分股東之間就股權優先受讓權所做的相互約定、公司與部分股東之間所做的特定條件下回購股權的約定,都是依合同的股權轉讓限制的具體體現。
引用資料:外資公司注冊最新規定 再不看就晚了
解決時間:2022-03-29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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