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發展形勢大好的時候,如何處理合伙人退出的問題?在公司發展形勢大好的時候,公司處于上升期,這時公司的正常運營需要投入較多的資金,與此同時,公司的盈利也會較多。如果這時有合伙人提出退出,并要求帶走股份以及按股份分享公司的利潤,毫無疑問,這將會給公司的資金帶來巨大的壓力,影響公司的發展。
為了應對這種情況,合伙人最好在合伙創立公司之初就制定合伙人退出機制,其具體內容應包括以下4個要點,如圖1-1所示。
圖1-1制定退出機制的4 個要點
1.設置限制性股權
為了應對合伙人中途退出的問題,創業團隊在創立公司之初就應該設置限制性股權。所謂限制性股權,是指它既屬于股權,但同時又有權利限制。例如,股權的有效期限與股權擁有者的服務期限相對應,合伙人需要在一定期限以后,才能提出退出,這個期限一般為3 年。對于一個公司來說,經過3年的發展后,基本可以穩定下來。這時即便有合伙人提出退出,也不會對公司的發展造成太大的影響。
當然,在實際制定合伙人退出機制的時候,合伙人可以共同商量股權期限,可以以3年為期,也可以更短或者更長。為了降低因合伙人的退出而給公司的發展造成的影響,股權期限可以設置得久一些。總之,這個時間期限要以公司內部人員的意愿為前提。
2.選擇股權分期成熟
股權分期成熟也是合伙人退出機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是指在公司創立之初按照一定的標準(如出資額或技術等條件)給合伙人分配股份。但是,這些股份只是名義上的,并沒有生效。經過一定期限后,這些股份才會真正起作用。有了這一條件后,即使有合伙人在公司發展形勢大好的情況下提出退出,也不會對公司造成影響。這其實也是一種規避因合伙人退出而影響公司發展的做法。通常情況下,股權分期成熟有以下4 種模式:
(1)與4年服務期限掛鉤,每年兌現25%。
(2)服務時間滿2年,則股權成熟50%;滿3 年,再成熟25%,即所有股份的75%;滿4年之后,所有股份成熟。
(3)第1年成熟20%的股權,第2 年再成熟20%,第3 年成熟30%,第4年成熟40%,以此類推。這樣有助于鼓勵合伙人達成長期合伙關系。
(4)第1年成熟20%,剩余股權在3 年內每月兌現1/48。
股權分期成熟的模式大致有以上4 種,創業者在制定退出機制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此加以選擇和修改。通過股權分期成熟的方式,一方面可以增強合伙人的黏性,讓他們不要輕易退出合伙關系;另一方面可以降低因合伙人執意退出而給公司帶來的不良影響。
3.建立回購機制
合伙人退出時,他一般會同時帶走公司的股份,導致公司的股份外流,這顯然是不利于公司發展的。在這種情況下,未退出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回購的方式來確保公司股權不掌握在外人手中。那么,回購的價格如何確定呢?這就需要提前建立一個回購機制。
專業且資深的股權管理者建議,確定回購價格時可以參考3個方面的因素:第一,參照股東購買價格的一定溢價;第二,參照合伙人退出時公司的凈資產;第三,參照最近融資估值的折扣價。其中,第二個因素主要適用于重資產公司,第三個因素則主要適用于輕資產公司。
4.做好創業團隊的預期管理
盡管合伙人退出機制的制定很有必要,但是在合伙之前就與合伙人談退出的問題,從情感上來說,還是會給合伙人帶來不良影響的,可能會讓其他合伙人感覺你不是真心實意參與合伙。為了避免這種尷尬情況的發生,做好創業團隊的預期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在股權分配以及涉及公司發展的預期問題上,所有合伙人應該一起討論,達成理念上的共識。然后,在這個基礎之上,再落實到書面的規則。這樣就不會引起合伙人的反感,而且在實施規則的時候也更容易被認可。
有了這些前提條件后,即使有合伙人在公司發展形勢大好的情況下提出退出,也不至于給公司帶來致命的打擊。可以說,這是成熟的創業者,尤其是在合伙創業的情況下,應該考慮到的問題。
以上便是關于在公司發展良好時應對合伙人退出問題的見解,供參考,希望可以幫到你。
引用資料:注冊公司之后這幾個時間點一定要注意
解決時間:2022-03-29 11:07
鄭重提示:線上咨詢不能代替面談,財稅顧問建議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