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如果上海市工商管理局認定了某種商品為知名商品,能否對外地企業的相同包裝、裝潢的商品進行司法管制?如何認定知名商品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解答:涉及包裝裝潢問題,似為反不正當競爭法領域問題。如果按此思路考慮,類似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認定標準和適用法律責任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看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如果構成,人民法院方能采取有關司法措施和責令被告承當法律責任。
知名商品的概念,在上述法中以及商標法等知識產權法律中并未獨立的明確規定。在審判實踐中,法院在處理反不正當糾紛案件中,對商品的包裝裝潢保護時,需要對該商品是否知名做出判斷;不屬于知名商品的,其外包裝等不能作為保護的對象。但是在實踐中所謂知名是個動態的、主觀性比較強的情節。所以,對該類商品并沒有類似著作權、商標權那樣的特殊保護的法律根據。人民法院只能在認定有關事實時,作為一個情節予以考慮。如果你所提的情形認定的知名商品的包裝、裝潢使用在前,發生爭議可能會少些。如果你所稱“司法管制”的商品包裝裝潢使用在先,用在后的外包裝裝潢制止在前的商品,情況就復雜了,可能就不是很公平了。
另外,所談司法管制一詞似不太明確,是否指“禁令”等司法措施,還是指法院的司法管轄?或者是指法院要依據工商局對知名商品的認定而給予司法保護?請根據前面介紹的情況,自行判斷。
解決時間:2022-03-29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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