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是公司的進項稅額,企業可以憑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從公司的銷售稅額中扣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抵扣稅款的四種情形:從銷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從稅務機關或者境內代理人取得的解繳稅款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規定,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發票和國際貨物運輸發票,不得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迪高樂梳化家私(深圳)有限公司境外運費增值稅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213號)規定,企業出口貨物銷項稅額應按照出口貨物離岸價格(FOB)計算確定,因此,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不應包括境外運費部分。
以上資料有無矛盾?代理海運費的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抵扣?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四條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規定,出口貨物勞務的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按出口貨物勞務的出口發票(外銷發票)、其他普通發票或購進出口貨物勞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確定。
(一)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勞務(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除外)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出口貨物勞務的實際離岸價(FOB)。實際離岸價應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但如果出口發票不能反映實際離岸價,主管稅務機關有權予以核定。
因此,出口單價中的境外運輸費用、保險費用以及傭金,應沖減當期出口收入。如果為出口貨物發生的屬于境外的代理海運費,其進項稅額不能抵扣。
解決時間:2022-03-29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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