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馳名商標都能獲得“跨類保護”的待遇嗎?答案是否定的!并不是每一個馳名商標在涉及訴訟的時候都能享受到“跨類保護”的待遇的。
(1)對已注冊的馳名商標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依據商標法主張訴爭商標構成對其已注冊的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或者翻譯而不應予以注冊或者應予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如下因素,以認定訴爭商標的使用是否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其與馳名商標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系,從而誤導公眾,致使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引證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程度;商標標志是否足夠相同或近似;指定使用的商品情況,相關公眾的重合程度及注意程度,與引證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志被其他市場主體合法使用的情況或者其他相關因素。
雖然《商標法》規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實際操作中仍然要注意商品的類似程度。這主要是因為,雖然有些商品的類別看起來差別很大,但是由于它們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一方面或幾方面相同,使消費者對商品存在混淆,這時候就應該對馳名商標進行保護。
反之,有些商品的類別確實不一樣,但是它們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一方面或幾方面存在較大差異。此時的消費者不會混淆商品來源。所以此時就不應該對馳名商標進行跨類保護。
(2)防范搶注商標
對搶注商標,商標法從兩個方面作出了規定:
第一,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同樣地,相關規定還指出,在先使用人主張商標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如果在先使用商標已經有一-定影響,而商標申請人明知或者應知該商標,即可推定其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
他人的在先權利是什么?這里的在先權利指的是除了商標權以外的其他權利,包括姓名權、商號權、著作權等其他的權利。當事人以其筆名、藝名、譯名等特定名稱主張姓名權,該特定名稱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與該自然人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系,相關公眾以其指代該自然人的,也屬于在先權利。
從商標法的角度上來說,馳名商標的“跨類”究竟能跨多遠的問題,取決于其與所跨的相應類別的相關度的高低。舉個例子來說,A企業本身有一個經過認可的醫藥類“馳名商標”。“可巧”的是,一個做“浴巾、紡織品毛巾、洗滌用手套”類的企業B也有一個與其相近似的商標。如果此時,A想通過“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的方式告B企業,A毫無勝算。因為,A的商標是一個醫藥類商標,其與“浴巾、紡織品毛巾、洗滌用手套”的關聯度實在是太低了。因此,從商標法的角度來說,“馳名商標”所跨的類別,與其所跨的相應類別的相關度的高低有關。
第二,并不是所有的馳名商標都會獲得“跨類保護”的待遇的。首先,要看“爭議商標”和“引證商標”是否構成了“相同或近似”。其次,你要保證你的商標的著作權歸自己,也就是,你的商標要有能證明的“獨創性”。簡言之,只有證明這個商標是你自己的,法院才會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給予保護。
引用資料:商標注冊如何做到省時省力
解決時間:2022-03-29 20:35
鄭重提示:線上咨詢不能代替面談,財稅顧問建議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