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變更企業名稱,應當如何辦理變更登記?
答:企業變更名稱,應當向其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企業申請變更的名稱,屬登記機關管轄的,由登記機關直接辦理變更登記。
不屬登記機關管轄的,登記機關應當對企業擬變更的名稱進行初審,并向有名稱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企業名稱變更核準意見書》。《企業名稱變更核準意見書》上應當載明原企業名稱、擬變更的企業名稱(備選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投資人名稱或者姓名、登記機關的審查意見,并加蓋公章。有名稱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到《企業名稱變更核準意見書》后,應在五日內作出核準或駁回的決定:核準的,發給《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駁回的,發給《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登記機關應當在核準企業名稱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有關登記情況送核準企業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企業名稱變更登記核準之日起三十日內,企業應當申請辦理其分支機構名稱的變更登記。
解決時間:2022-03-29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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