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人是指作者以及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者包括創作作品的公民;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 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1. 發表權: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2. 署名權: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3. 修改權: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 保護作品完整權: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5. 復制權: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權利。
6. 發行權: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7. 出租權: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8. 展覽權: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9. 表演權: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10. 放映權: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11. 廣播權: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12. 信息網絡傳播權: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 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13. 攝制權: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14. 改編權:改變作品,創做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15. 翻譯權: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16. 匯編權: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自動產生,也可自愿到版權局進行登記,以取得版權證書。版權局在進行作品登記時,并未做實質審查,因此,版權證書只是相關“作品”享有著作權的初步證據, 并非法定依據。版權證書在訴訟中可以起到由對方承擔法庭舉證責任的作用。
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自然人的發表權和財產權,保護期限為作者終生加50 年,合作作者按最后去世的計算;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著作權保護期限為發表后50 年;電影作品、攝影作品的發表權和財產權,保護期限為發表后50 年,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50 年內未發表的,不再受到保護。
解決時間:2022-03-06 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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