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關于外觀設計的要求為“適用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通常認為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經過工業(含手工業)生產過程能夠大量地復制生產制造,進而銷售,并且能夠滿足于工農業生產或是人們生活上的實際需要。
根據我國《專利審查指南2010》,“適于工業應用,是指該外觀設計能應用于產業上并形成批量生產”。這一要件構成了外觀設計與純美術作品或實用藝術品之間的顯著區別。
這一區別可以通過外觀設計制度的目的或宗旨得到進一步明確。外觀設計專利的創制旨在促進商品的暢銷流通并帶動經濟的增長。我國曾長期缺乏這一制度,因而產品的設計單調乏味、陳舊死板,無論在國內、國外市場上都缺乏競爭力,不利于我國貿易的發展。
通過賦予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便能鼓勵企業以及個人進行創作設計,提升產品品質,帶動經濟貿易發展。因而,限量的或是獨一無二的藝術品創作顯然不落入上述保護目的與宗旨,在理論上并無保護必要(哪怕是其實際上可以通過工業復制手段復制的藝術作品)。
對于上述特點的強調容易造成一種誤讀,即使用外觀設計的工業產品均為實在的、外觀全然相同的產品。對此,以下兩點值得注意:
第一,所謂“適用于工業的”指的是在產品生產的過程中使用工業的方法與手段,而不是要求所生產的最終成果即產品,均為工業領域的產品,這一點的明晰為一些潛在的外觀設計保護對象(例如軟件用戶界面)提供了理論上的可能。事實上,我國2014年補充修訂的《專利審查指南》首次明確可授予通過軟件程序運行并體現于一定電子產品的“圖形用戶界面”外觀設計專利。
第二,科學技術的發展進步,帶來了許多觀念上的革新,當代的工業與《巴黎公約》簽訂時那個年代的工業內涵已有顯著不同,其中重要的一點體現為如今的工業涵蓋了計算機信息工業,20世紀后半葉因計算機的誕生而引發的第三次工業革命便是最好的例證。對于工業作上述廣義理解的一個結果即對于“適用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而言,可能打破傳統的實體存在的束縛,存在于互聯網環境下,以計算機或移動通信設備為載體。這有可能成為外觀設計制度未來發展的一個重要突破口。
對電子產品(含用戶界面)與動漫產業衍生品的外觀設計研究,旨在探討這些對于創意產業發展具有重要引領作用的技術領域中,新興工業及其新型產品的外觀設計保護新問題。知識產權制度本身從一開始就是為了適應近現代工業的萌生、發展而誕生并不斷發展的。
如今科學技術及其工業載體的新發展,創意產業在全球范圍的突飛猛進,必然要求知識產權制度的不斷完善。
解決時間:2022-05-12 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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