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甲公司(境內)和瑞典乙企業達成如下約定:雙方共同在境內成立丙公司,注冊資本1億元,甲公司占52%,以現金出資5,200萬元,乙企業占48%,以某專利權出資。該專利權可以在全球多個國家使用,甲乙雙方同意該專利權評估值為7,200萬元,以其中的4,800萬元作為出資額,剩余2,400萬元由丙公司以支付使用費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現金2,400萬元于瑞典乙企業。4,800萬元、2,400萬元相對于丙公司涉及哪些稅收規定?境外企業以專利權部分投資部分出售給境內企業涉及哪些稅?
答:1.印花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營業賬簿,生產、經營用賬冊,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萬分之五貼花,其他賬簿按件貼花五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第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根據上述規定,丙公司收到乙企業投入專利權,增加的4,800萬元實收資本需要繳納印花稅,另外專利權轉讓合同應按照全額繳納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
2.代扣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代理人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第八條規定,應稅服務,是指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其他郵政服務、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
應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本辦法所附的《應稅服務范圍注釋》執行。
第九條規定,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有償提供應稅服務,但不包括非營業活動中提供的應稅服務。
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第十條規定,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應稅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
第十二條 增值稅稅率規定:
(一)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二)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郵政業服務,稅率為11%。
(三)提供現代服務業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除外),稅率為6%。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應稅服務,稅率為零。
根據上述規定,乙企業以專利權出資,獲得48%股份以及2,400萬元現金,應當就全額7,200萬元繳納增值稅,如果乙企業在境內沒有代理人,則需要由丙公司扣繳,稅率為6%。
3.代扣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第三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瑞典王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十二條特許權使用費規定:
一、發生于締約國一方而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特許權使用費,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
二、然而,這些特許權使用費也可以在其發生的締約國,按照該締約國的法律征稅。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該特許權使用費受益所有人,則所征稅款不應超過特許權使用費總額的百分之十。
三、本條“特許權使用費”一語是指使用或有權使用文學、藝術或科學著作,包括電影影片、無線電或電視廣播使用的膠片、磁帶的版權,專利、專有技術、商標、設計、模型、圖紙、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為報酬的各種款項,也包括使用或有權使用工業、商業、科學設備或有關工業、商業、科學經驗的情報所支付的作為報酬的各種款項。
根據上述規定,乙企業向丙公司轉讓專利權并取得48%股份以及2,400萬元現金,丙公司作為扣繳義務人應當扣繳其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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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時間:2022-01-25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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