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公司在上海嘉定坪洲那邊,經營情況不是很好,我決定注銷公司,現在我有點搞不明白清算報告和清算審計報告的區別在哪?
您好,深圳注銷公司時,清算報告是清算委員會是組對清算事宜和結果做的報告;
清算審計報告是注冊會計師對清算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
解散清算,是公司因相應原因(公司法181條規定)導致解散,按照公司法的程序進行清算的過程.破產清算,是公司被宣告破產時,依照破產法的相關程序進行清算的過程.它們二者的區別具體如下:
1、導致清算的原因不同.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營業期限屆滿、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決議解散、被吊銷執照或責令關閉等等;破產清算的原因是因公司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2、清算程序不同。解散清算按《公司法》規定程序進行,有很大任意性,可以公司自行清算,也可以在公司無法自行清算時由債權人或股東向法院提請強制清算;破產清算要嚴格依照《企業破產法》的程序進行,具有很強的強制性。
3、清算組成員組成不同,解散清算可以由公司股東為清算人,在需要法院強制清算時才由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組成員;破產清算只能由法院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從法定人員范圍中以法定程序和方法選任。
4、債權人的作用迥異,在公司解散清算中,債權人的地位被動,清算程序由清算組掌握;在破產清算中,債權人組成債權人會議,參與破產清算程序,決定公司清算中的有關重大事項,決定破產財產的分配處理方案等。
解散清算與破產清算雖有這樣那樣的區別,但在一定條件下,二者可以進行轉化,但轉化方向單一:《公司法》188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在解散清算過程中,清算組發現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且無法通過協商機制解決的,應將清算程序轉為破產清算。
引用資料:衢州小型公司注冊條件是如何的呢?
解決時間:2022-01-10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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