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融資到底哪些錢不能拿?下文簡單總結了一下,不一定完全,只是拋磚引玉。
第一,不平等條款
如果在投資協議中,出現超額股份、不正常對賭、各種嚴厲監管等條款,要么就去和投資方進行協商,要么就要考慮這個投資方是否合適。這種不平等條款可能會在中后期對企業產生非常致命的傷害。早期創業者必須對公司擁有徹底的控制權,才能把握公司的發展方向。通常,早期投資占有超過30%的股份,對賭收人、利潤,如果有委派財務等這些不平等條款,可能就需要特別當心了。
第二,借資源之名占便宜
有些投資方可能會在投資前許諾種種資源,比如“和XXX領導很熟”“和某某公司CEO很熟”“XXX 流量肯定能幫你導”等等,然后希望估值打折,甚至以極低的價格進人。
可能這些資源非常靠譜,公司非常需要這些資源,但是建議寧可在這些資源兌現之時再打折,否則一且完成融資流程,就會處于很被動的位置。所謂的資源,除非是這個承諾的人自己個人的資源,如果只是公司的資源,十有八九這些承諾都不太好操作。
第三,小股東的身份,大股東的權利
有些投資方是小股東的身份,但是在公司決策、資金使用、人員任用等方面都在行使大股東權利,甚至有-票否決權。這樣創業者可能就是一個類似打工者的角色,對公司而言毫無益處。
在很多投資協議里,會隱藏著很多這樣的條款,再加上有些投資方就是以強勢和霸道著稱,可能表面上是個小股東,但因為這些條款,可能會使整個團隊受到很多約束。
第四,戰略意圖太明顯
有些大公司甚至行業領先公司在進行一些 早期投資時,經常會有非常明顯的戰略意圖,比如不能和幾個競爭對手合作,在某些業務上又必須和他們進行緊密合作。
對于這種投資,決策起來比較難,主要考慮的還是自己公司的業務是否真的需要這么一個“干爹”。
但我覺得,在創業企業早期還是不建議引入戰略投資,真的需要一些戰略資源的時候,寧可用現金去購買,可能會更合算。舉個例子,某知名搜索網站在投資公司時,都是簽訂框架協議,保證在未來的多少年帶來多少流量,并將流量折價成為投資款,或者要求投出去的現金,必須有多少用來購買該搜索平臺的廣“告。為了一些在市場上就能購買到的資源而去拿了戰略投資的錢,從而使自己的公司失去了很多可能性和合作機會,是得不償失的,過早站隊會給早期創業公司帶來發展上的掣肘。
第五,官僚機構
如果是想做件大事的創業者,建議直接過濾掉它們,因為各種官僚的流程十分煩瑣,非常耗費早期創業團隊原本就很緊張的人力和精力。
引用資料:上海企業出口退稅資格認定,辦理公司出口退稅認定相關材料
解決時間:2021-12-18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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