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總公司,在上海設立了分公司,那上海的分公司是不是就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您好,我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該條法律規定了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的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因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人格與設立它的公司的人格是合二為一的。因此,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應當由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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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資料:上海注冊外資公司類型及流程
解決時間:2021-12-15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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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性。
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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