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自然人2009年1月將個人擁有的非專有技術作價1,000萬元投資某公司(當時未繳納個人所得稅),2014年7月該自然人將其投資的專有技術改為現金出資。企業會計處理為:借:銀行存款1,000萬元,貸:無形資產1,000萬元;同時調整已提的攤銷,借:累計攤銷550萬元,貸:資本公積 550萬元。企業及該自然人股東是否涉稅?股東將投資的非專有技術改為現金出資是否涉稅?
答:《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該自然人以非專有技術作價出資,該非專有技術應當評估作價,并且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出資后,該專有技術屬于公司的財產,公司享有財產權。
2014年7月該自然人將其投資的專有技術改為現金出資,將被認定為自然人股東向公司購買專有技術。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第一條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自然人在2009年1月出資時,共擔風險的,不涉及營業稅。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以非專有技術出資,如是以使用權出資的,一方面個人將該使用權轉讓給公司,另一方面個人取得股權的經濟利益;個人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是以所有權出資的,一方面個人將該所有權轉讓給公司,另一方面個人取得股權的經濟利益,個人應按財產轉讓所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2014年7月改為現金出資,將認定為自然人向公司購買非專有技術。公司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及附加。個人和公司應就協議,雙方按“技術合同”貼花。
引用資料:跟代理記賬公司有糾紛的原因有哪些?
解決時間:2021-12-11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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