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方便大家理解,下面用一件案例談商標注冊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沖突。
2016年,工商局執法人員在日常巡查中發現,位于奉化的某酒水經銷商正在銷售一種小糊涂酒仙酒,瓶體外包裝頂部標有“小糊涂酒仙+圖形”標志,外包裝側面標有“小糊涂酒仙,難得糊涂,霎閣R”等字樣。
經查,該經銷商能夠提供“小糊涂酒仙”外觀設計專利證(專利號:993366783,專利取得日期1999-10-8,有效期10年)。另查,“小糊涂仙”商標注冊號1262087,由上嘉定江云峰酒業有限公司于1997年12月10日申請,1999年4月7日獲準在第33類商品上注冊,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白酒、葡萄酒、黃酒等,有效期至2019年4月6日;“小糊涂仙+圖形”商標注冊號9951514,由上嘉定江云峰酒業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9日申請,2013年1月21日獲準在第33類商品上注冊,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米酒、葡萄酒﹑燒酒等,有效期至2023年1月20日。
此案的焦點在于擁有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小糊涂酒仙”是否侵犯了“小糊涂仙”商標權。
第一種意見認為侵權成立。因為白酒包裝上“小糊涂酒仙”字樣和“小糊涂仙”商標構成近似,頂部“小糊涂酒仙+圖形”與“小糊涂仙+圖形”商標構成近似,雖然小糊涂酒仙曾取得一份外觀設計專利許可證,但由于專利取得時間1999年10月8日,晚于商標申請時間1997年12月10日以及商標獲準注冊時間1999年4月7日,“小糊涂酒仙”侵犯“小糊涂仙”商標專用權無疑。
第二種意見認為侵權不成立。一方面基于市面上多年來廣泛流通“小糊涂酒仙”商品的事實,以及網上鮮有“小糊涂仙”告“小糊涂酒仙”侵權的相關案例報道。另一方面該兩種商品在市面上流通已有較長時間,至于最初的淵源無法摸清,誰依靠誰上位、誰借助誰出名無法查清,只能判斷目前是“小糊涂仙”名氣較大,價格稍微高一點,“小糊涂酒仙”有“搭便車”的嫌疑。因此以疑罪從無的判斷來說,“小糊涂酒仙”能流通就有它存在的道理,無法認定其侵犯“小糊涂仙”商標。
從這個案件來看,外觀設計專利和商標權產生沖突的原因如下:
1.兩者構成上都含有形狀和圖案等相同因素。首先,當外觀設計具有足以區別產品來源的區別性時,毫無疑問可以受到商標法的保護。另外,當商標用于商品上而成為具有美感的新設計時,又可以受到專利法的保護。
2.商標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法律依據不同。商標法要求商標具備普遍性的顯著特征,便于識別,而專利法則要求外觀設計專利與以往的設計有明顯區別。另外,兩項權利的保護期限不同,商標權可以通過申請續展而獲得理論上可無限期續展的商標權,而外觀設計專利權有時限,如果超過了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的期限,該外觀設計有可能被專利權以外的其他人申請注冊為商標。
3.兩者對應的管理機關和保護機關不統一。商標權的申請、審查和確權由商標局負責,其權利主張和保護由工商局負責;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申請、審查和確權由專利局負責,其權利保護也由地方專利局負責。
筆者認為,商標權和專利權沖突的解決途徑如下:
1.如若專利權人將他人已經先行核準的商標文字、圖形用來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則顯然是侵犯了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商標權)。此時,商標權人可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專利無效請求,也可以直接依據商標法向法院提出訴訟。
2.如果專利權人認為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侵犯了自己的專利權,可以針對商標提出異議或請求宣告商標無效。
引用資料:想注冊商標,還有這么多的講究!
解決時間:2021-10-23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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