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從事其他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認定的主管部門由國務院規定。
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分為甲級、乙級和暫定級。其中,甲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認定;乙級、暫定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由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認定。申請甲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應當向機構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初審完畢,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40日內完成審查,公示審查意見,公示時間為10日。乙級、暫定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具體實施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認定的乙級、暫定級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名單在認定后15日內,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在認定前由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委員會評審。
解決時間:2021-10-15 10:22
鄭重提示:線上咨詢不能代替面談,財稅顧問建議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