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51號)將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公司年度檢驗的時間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為便于工作銜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決定,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非公司企業進行年度檢驗的時間也相應由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調整為3月1日至6月30日。屬于海關管理企業,不納入滾動年報試點改革,應于2019年6月30日前向市場監管部門報送年度商事主體年報。如商事主體不屬于海關企業則實行滾動年報,商事主體應自成立周年之日起兩個月內報送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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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時間:2021-09-21 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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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年檢材料。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延期參加年檢的申請,經企業登記機關批準可以延期30日。企業應當對其提交的年檢材料的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