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申請移出需提交下列材料:
①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已發生變更的
1、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申請表
2、企業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3、營業執照復印件
4、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住所或者經營場所)
5、其他(作出決定異常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②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系的
1、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申請表
2、企業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3、營業執照復印件
4、相關證明材料(租賃合同復印件(公章)、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公章)、相關部門證明等)
5、其他(作出決定異常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引用資料:上海注冊公司法人與合伙人的區別分析
解決時間:2021-02-15 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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