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七十八條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多繳稅款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還手續;納稅人發現多繳稅款,要求退還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納稅人退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辦理退還手續。
不必繳納預提稅,不必負擔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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